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57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685号西北关商业楼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922号1附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通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誉洲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阶段,我院以(2017)鲁02民初9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申请,申请本案终结执行,同时申请我院解除对该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账户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鲁02民初9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