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铭洋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铭洋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兴宏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鑫实盛业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727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兴宏翔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鑫实盛业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上海阿鲁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铭洋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五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22915号民事调解书、(2019)粤0305民初16391、16392、7337、20631-20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本院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六个股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四处房产。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在本院(2020)粤0305执3176号案件中被决定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已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张斯宜
书记员  樊伟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