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青岛亨辉隆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亨辉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北关工业园山东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F3TQ23C。
法定代表人:姜绍山,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30705。
法定代表人:李文选,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亨辉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2021)鲁0215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兰振福
审判员  王晓林
审判员  鲁本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