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青岛蓝谷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2997号
原告:青岛蓝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鳌山卫街道办事处神汤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CKRBN4M。
法定代表人:李建卫,总经理。
被告: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29号5号楼1单元102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BXJKP6N。
法定代表人:何春祥,经理。
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烟青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30705。
法定代表人:李文选,总经理。
原告青岛蓝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蓝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彬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