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02民终8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泰丰畜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二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移风店镇***7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6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泰丰畜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青岛泰丰畜产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理由为: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任何款项、被上诉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青岛泰丰畜产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被上诉人***130000元,于2022年8月31日前付清。(付款至***儿子***帐户,帐号:6227002397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青岛西海岸新区分行),若逾期支付,则双方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履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青岛泰丰畜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楷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菁
书 记 员 王 繁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