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9123号
原告:**衬,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16394307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衬与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衬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衬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4元,减半收取计5072元,由**衬负担。
审判员 修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