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24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四川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东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宁(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烟青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中苑(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东起及原审被告山东省即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预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时代学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齐 新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