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瑞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72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瑞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