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721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瑞兴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