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33862号
原告:北京盛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3号1幢8层2单元610。
法定代表人:秦英。
被告:北京庞大烁城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318号B106号。
法定代表人:江滨。
被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滦县火车站东1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黄继宏。
原告北京盛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庞大烁城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北京盛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盛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禹雷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泉丁
书记员 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