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9551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西里5号楼5**551号。
被告:北京首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1幢7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梓文,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华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原告***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