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硕茵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硕茵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民初12442号
原告(反诉被告)**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美玲,北京道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亚光,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硕茵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军庄路2号院JZl078室。
法定代表人熊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晶晶,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雪,北京市华博金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诉被告王文希,男,198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反诉被告)**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硕茵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茵斯公司),本诉被告王文希(以下称姓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玉斌一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美玲、田亚光,硕茵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晶晶、冯雪,王文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诉称:**公司与硕茵斯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硕茵斯公司对建外SOH0A座XXXX室(以下简称涉诉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约支付了工程价款,硕茵斯公司却以需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为由,向**公司索要额外费用5000元。**公司支付该笔费用后,硕茵斯公司又以《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办理周期长过程复杂为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正常开工。后**公司了解到,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不需要任何费用,且法定办结时间仅为3个工作日。硕茵斯公司不仅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任何义务,且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公司己于2020年5月20向其签发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函,但硕茵斯公司拒绝退款。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硕茵斯公司返还己支付合同价款28850元;2、硕茵斯公司返还违规收取的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费用5000元及安全责任险保费500元;3、硕茵斯公司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01616元;4、硕茵斯公司向**公司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8208元;5、硕茵斯公司支付占用资金利息(以3435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9%标准计算)。
硕茵斯公司辩称并反诉称:王文希因不具备承包装饰装修工程的资质,于2020年借用硕茵斯公司之名义及资质与**公司签订涉诉施工合同,并开展相关施工活动。施工过程中,王文希与**公司发生纠纷,**公司提出本案诉讼。硕茵斯公司仅为施工资质的出借人,王文希才是实际施工方。施工合同系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根据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硕茵斯公司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施工合同无效。
**公司针对反诉辩称:最初是徐文钰拿着加盖硕茵斯公司公章的施工合同找到**公司盖章,徐文玉从未告诉过**公司实际施工人并非硕茵斯公司,**公司也没见过王文希。直到2020年5月,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报警,王文希才到派出所出面解决问题。施工合同是**公司与硕茵斯公司签订,属于有效合同。
王文希辩称:涉诉工程确实是王文希承接的,王文希无施工资质,借用硕茵斯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至于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王文希不太懂,王文希认为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施工合同签订后,王文希进行了施工工作,并将**公司给付的工程款付给了分包商13000元,剩余15850元王文希同意退还**公司。**公司起诉时曾找王文希要求退款,即便需要支付利息也应以15850元为基数计算,王文希对**公司主张的利息标准也不认可。**公司要求退还的5000元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费用和500元安全责任险费用,是其为了办理开工手续支付给第三方的,王文希并未收到也不同意退还。王文希不认可**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和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17日,**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硕茵斯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公司将建外SOHOA座XXXX室的框架结构工程发包给硕茵斯公司。工程开工日期2020年4月15日、竣工日期2020年5月20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工期顺延,硕茵斯公司不承担责任。工程总价款57000元,合同签订后给付28500元,开工第15日内(含洽商)给付25650元,竣工(结算后)给付2850元。**公司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审批证件。由于硕茵斯公司责任延误工期的,延误一日应向**公司按未完成工程施工进度款之和的千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双方还在合同中对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公司将28850元工程款付至硕茵斯公司的银行账户内。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供了其在2020年5月20日向硕茵斯公司发出的《通知函》,载明:硕茵斯公司,由于你公司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过程中存在对甲方有严重欺诈行为,我们将依法追究你方所有法律责任,现正式函告与你方解对2020年4月17日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庭审中二被告均表示,自己未收到此份函件。**公司亦未提供此份函件的签收手续。
**公司还提供了其员工田亚光与硕茵斯公司员工徐文钰的微信记录截屏,证明:硕茵斯公司以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为由,收取了**公司5000元,但实际办理此证无需收费;硕茵斯公司还以投保安全责任险为由,收取了**公司500元,根据规定高位风险行业才属于必须投保此险种的范围。**公司主张,硕茵斯公司应退还两笔款项。硕茵斯公司表示:徐文钰是王文希聘用的设计师,与硕茵斯公司无关,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是**公司的义务。王文希表示:合同约定《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由**公司负责办理,**公司自己没有办,委托王文希去办理,王文希才让别人代办,5000元款项为代办费;投保安全责任险,则是涉诉房屋所在地物业公司的要求;上述两笔费用均是支付给第三方的,王文希并未收取,不应负责退还。
**公司还提供了租赁合同和租金给付凭证,证明:因硕茵斯公司没有履行施工义务,导致**公司延期入住涉诉房屋26天,硕茵斯公司应赔偿租金损失37300元。另外,**公司无法按期搬离原承租的位于通州区的房屋,导致押金18749元被房主扣留,**公司还向房主支付违约金50540元,上述损失也应由硕茵斯公司承担。硕茵斯公司和王文希认为:**公司提供的通州区房屋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至2021年6月12日,施工合同约定工期至2020年5月,涉诉工程不会给**公司租用通州区房屋造成任何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表示:2020年5月11日,硕茵斯公司进入施工现场只待了半天,未进行任何施工工作,便要求**公司给付第二笔工程款,**公司予以拒绝。硕茵斯公司于当天便撤离了施工现场,双方未进行交接。现**公司已经找他人完成了涉诉房屋的装修工作。硕茵斯公司和王文希则表示:2020年5月11日办理完开工许可证当日,施工队伍曾进场进行了拆除施工,因**公司不愿继续支付工程款,施工队伍于次日撤离施工现场,双方未进行交接。
案件审理过程中,硕茵斯公司提供了其员工张大可、李雪立,诉讼委托代理人韩晶晶与王文希的微信记录截屏,证明:王文希认可涉诉工程系其借用硕茵斯公司的资质承接。王文希对此予以认可。**公司认为:硕茵斯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均形成于2021年,属于事后记录,**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从微信内容看,硕茵斯公司与王文希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并非挂靠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文希表示:施工合同上硕茵斯公司的公章是硕茵斯公司员工张大可加盖的,硕茵斯公司收取了首笔工程款应知道此事。
另外,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向**公司开具了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但其未交纳诉讼费。
上述事实,有施工合同、银行业务凭证、微信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涉诉施工合同上加盖有**公司与硕茵斯公司的公章。合同签订后,**公司向硕茵斯公司交付了首笔工程款,硕茵斯公司收到款项后亦未提出异议,应认定施工合同系**公司与硕茵斯公司签订,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参与了合同的实际履行。硕茵斯公司主张,该合同系王文希借其的资质签订应认定无效,但**公司对此予以否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前,硕茵斯公司曾向**公司披露其与王文希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工程实际施工人为王文希;也不足以认定,王文希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参与了合同的履行,且其与硕茵斯公司之间系独立核算。在纠纷发生后,硕茵斯公司才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规避合同约定违约条款,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采信。对硕茵斯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公司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其提出的本诉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双方可就此协商解决或另案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硕茵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反诉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硕茵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甄玉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毛珂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