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硕茵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财保409号
申请人:***,女,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婧,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申请人:北京硕茵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海路7号院贞观国际1号线。
法定代表人:熊培会。
被申请人:中盛宏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硕茵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盛宏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硕茵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盛宏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硕茵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盛宏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7003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赵玉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