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8民初3227号 原告: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5幢二层221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霓,女,199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建筑公司)与被告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蕉岭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 天宇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蕉岭建筑公司:1.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69 003.23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负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天宇建筑公司与蕉岭建筑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签订《北京溪水花园·琉森香谷园项目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约定蕉岭建筑公司从天宇建筑公司租赁物料提升机。因蕉岭建筑公司未付工程款事宜,天宇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宇建筑公司与蕉岭建筑公司签订的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载***建筑公司的住所为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德信路369号奥园养生广场中华养生楼2期5楼,并约定:合同签约地点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如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天宇建筑公司依据其与蕉岭建筑公司之间的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提起诉讼,故应依据物料提升机租赁合同确定本案管辖。广州市番禺区系双方合同约定的签订地点,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属于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天宇建筑公司与蕉岭建筑公司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故本案理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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