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58号
申请人: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南路11号5幢二层22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56365589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蕉岭县蕉城镇奥园广场21栋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196671139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369000元。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2020004852022000041)为申请人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支行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三十六万九千元。
保全费二千三百六十五,由申请人北京天宇伟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