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向阳宏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向阳宏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向阳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702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彦林,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彦林,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军。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江红树林旅游文化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和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被执行人涉及刑事犯罪并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分别通过谈话方式和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因本案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
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红   刚
审判员 刘智超审判员李晓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和       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