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向阳宏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向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财保40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昌金路赵全营段56号院5号楼1层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5KFF7U。
法定代表人:吴彦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喜,北京所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张殿友。
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郝家疃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802486612J。
法定代表人:李洪冰。
北京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北京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按照先冻结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再冻结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银行账户的顺序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2022)京0113财保4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执行过程中,因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满足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数额1551456.26元,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秀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 啸
书 记 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