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1600号
保全申请人: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八路5号。
法定代表人:仲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吴文娟,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105。
原告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与被告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港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欣城公司的银行存款48947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提供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有效期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947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967元,申请人中港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坤瑞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王婷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