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6802号
原告: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军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可,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畅,北京同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
原告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元,由北京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杨素娟
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