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1执4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411-365。
法定代表人:杨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辽,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书家堡村委。
法定代表人:丁秋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1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支行账号为660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3540000元至阳朔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开户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户名:(2021)桂0321执435号;账号:3723********-10467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志忠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黎 超
书 记 员 杨乃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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