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1执43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411-365。
法定代表人:杨红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政,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辽,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兴坪镇书家堡村委。
法定代表人:丁秋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怡,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321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849831.3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408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2021年8月31日执行回案款3540000元,该款由于申请执行人领取。并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戴尔牌台式电脑一台,经网络司法拍卖后,执行回案款1668.2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00000元。本案执行回案款3741668.2元。
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桂林棕榈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缴款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黎 超
审 判 员  黎丽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成俊
书 记 员  杨乃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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