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5301号
申请人: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校园路20号411-365。
法定代表人:杨红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普瑞大道一段1555号。
法定代表人:付胜龙。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价值21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21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6030301046020210000162)。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百家汇投资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新华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晖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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