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宇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3民终14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彩达二街2号4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审被告:北京亿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顺平路南侧(宏利钢管厂)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7月1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审第三人:**,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北京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亿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及原审第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7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