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3427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许,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怡馨家园29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1824438X8。
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
被告:北京亿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顺平路南侧(宏利钢管厂)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CJUB5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原告***与被告北京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亿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荣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