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053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东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5049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王睿,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诉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以对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