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90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温泉镇东皋玉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岛里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鑫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贺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82号。
上诉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鑫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5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上诉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盛新国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文淑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