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民初4387号
原告: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西海岸新区漓江西路877号山东高速大厦T3-1010。
法定代表人:***。
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温泉镇东皋玉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青岛宏峰世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