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亿泰九州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亿泰九州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9974号
原告北京亿泰九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泰九州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系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泰九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东亮,被告电子系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张天意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亿泰九州公司与电子系统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亿泰九州公司已施工完毕,因电子系统公司认可未付款金额且质保期已届满,故亿泰九州公司要求电子系统公司支付工程款161 322.5元的诉讼请求,有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损失问题,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本案中,因电子系统公司认可亿泰九州公司主张的未付款金额的计息起算时间,本院确定自2017年11月16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亿泰九州公司主张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则应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亿泰九州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及窝工损失,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4月17日,电子系统公司(甲方)与亿泰九州公司(乙方)就北大新媒体产业园智能化系统施工工程事宜签订《施工协议》,双方约定施工工程中弱电系统的路由敷设及设备安装等全部安装工作由亿泰九州公司负责,并具体约定了工作内容、规格、数量、单位、施工单价。2015年4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双方就亿泰九州公司完成工程量每月进行结算并制作《施工完成量清单》。经双方结算,截至2017年11月16日,电子系统公司尚拖欠亿泰九州公司工程款161 322.5元未付。
一、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亿泰九州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161 322.5元及利息(以161 322.5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亿泰九州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4元,由北京亿泰九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81元(已交纳),由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2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时亚东
书  记  员   杨京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