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9162号
原告:北京亿泰九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宫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华,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宗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亿泰九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钢自动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北京亿泰九州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亿泰九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亿泰九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小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金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