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永成联合新型板材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海格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泰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367号
原告:马鞍山市海格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望区博望镇三杨村臧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明。
被告:山东泰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湖北路通达市路交汇处启迪科技大厦A栋D15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瑶。
被告:力同铝业(山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费县探沂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严仲山。
被告:北京永成联合新型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稷山营村北二街。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
被告:深圳粤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文心二路85号万商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刘汝权。
被告: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原振民。
第三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河。
原告马鞍山市海格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泰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力同铝业(山东)有限公司、北京永成联合新型板材有限公司、深圳粤源建设有限公司、力同铝业(青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出票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马鞍山市海格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各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准,自2021年9月23日起按照LPR的1.3倍计算逾期利息至付清之日);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8月2日期间,被告五多次在原告处订购设备零件并进行维修,经双方对账后,被告五于2021年2月3日将出票人为廓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万、票据号码为230114603011520200922727927054的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原告。原告作为持票人,在该汇票到期日即2021年9月20日提示付款时遭到拒付,致使原告没有实现票据权利。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原告可以向该票据的所有前手背书人行使追索权,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前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为被告、第三人的案件,已经立案尚未开庭审理的(包括已经向当事人发受理应诉通知书、开庭公告但尚未正式开庭),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票据纠纷中的第三人也即出票人、承兑人廊坊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国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洪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