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1民初11481号
原告:北京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204。
法定代表人:李汇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全,邯郸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指派援助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培培,邯郸市阳光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指派援助律师。
原告北京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亦向本院起诉,两案合并审理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现北京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均对同一裁决不服,向本院起诉,两案应合并审理。北京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两案合并审理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该案与**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北京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智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巧静
二○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