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14057号 原告:北京中电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山东庄镇小北关村东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功,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大理道118号(现108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电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科能公司)与被告天津***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电科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成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电科能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业公司给付中电科能公司390万元;2.判令***业公司给付中电科能公司利息损失(以39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中电科能公司与***业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业公司承诺将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施工项目由中电科能公司承包施工,中电科能公司按照***业公司的要求支付了415万元的服务费,其后***业公司无法将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施工项目由中电科能公司承包施工,经与***业公司协商,***业公司退还中电科能公司支付的服务费415万元,后中电科能公司多次催讨,***业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综上所述,中电科能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支持中电科能公司的诉讼请求。 ***业公司辩称:同意退还本金,不同意支付利息。双方是合作关系,双方结束合作即可,不存在利息。实际情况是,双方想一起合作承揽国网项目,前期需要投资750万元,因中电科能公司拿不出这么多钱,所以中电科能公司筹措了415万,***业公司出了335万元。合作过程中,中电科能公司觉得风险大想退出,但是***业公司已经把钱投进去了,***业公司也同意中电科能公司退出,把钱退给中电科能公司,但是没有办法把钱一次性退还,中电科能公司有的股东同意分期,有的股东不同意,所以就起诉了。2022年5月25日,***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过中电科能公司25万元,尚欠合作款项390万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7月19日至2021年8月16日,中电科能公司分6笔向***业公司账户转账共计415万元,备注用途为预付服务费。2022年5月25日***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中电科能公司25万元。 中电科能公司向本院提交与***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2021年7月17日,***说:“你得首先把这个都得交了,把这个活挣下,电力公司就是这种方式”“合同明天咱再补,你有汇款凭证,这个不要害怕,我抓紧把750万打给人家”。2021年12月8日,中电科能公司问:“王总,啥情况啊”,***回复:“你等我消息吧,我这几天肯定有款,到年底了,会有很多钱到,我那个一到我马上给你付”。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证据等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电科能公司主张其与***业公司之间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并以***业公司未完成中介服务为由,要求退还剩余39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但是并未就此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鉴于***业公司认为双方存在合作关系并同意退还中电科能公司390万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中电科能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业公司与中电科能公司协商一致退款,***业公司理应及时退还,拖延不退势必为中电科能公司造成利息损失,但中电科能公司主张从2021年8月17日起算缺乏依据,且计算标准按照年利率15.4%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鉴于2021年12月8日中电科能公司再次催促退款,***业公司表示年底回款后还钱,故利息损失从2022年1月1日起算,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390万元; 二、被告天津***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中电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9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电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00元,退还原告北京中电科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00元,由被告天津***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