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京0111民初16590号
原告北京中吉建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吉公司)与被告光合(北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合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尉臣、王亚丹,被告光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吉公司与光合公司签订的《立面装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现中吉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光合公司应当支付相应价款。根据双方签订《立面装饰合同》的约定,中吉公司完成全部工程,并经光合公司和业主验收合格,光合公司向中吉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本案中,双方于2019年9月3日对案涉项目工程的应付价款予以确认,光合公司亦在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盖章,原法定代表人赵兴朋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签字,现案涉项目已经交付业主使用,故光合公司应按上述约定给付中吉公司除质保金外的余款。光合公司辩称工程尚未验收,但其在本院审理中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由业主实际使用,故中吉公司虽未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据,但鉴于光合公司自认案涉工程已经由业主实际使用,故本院对光合公司的辩论意见不予采信。关于已付工程款的金额,结合中吉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涉项目工程光合公司已实际给付中吉公司工程款50万元。因此,中吉公司主张光合公司给付除质保金之外并扣除已付工程款50万元的剩余工程款,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故扣除光合公司已付工程款50万元外,光合公司还应再支付中吉公司工程款216万元。
关于质保金14万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在本合同项目全部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无质量问题或其他事故的,光合公司无息支付给中吉公司。本案中,中吉公司与光合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对案涉项目工程的应付价款予以确认,现质保期尚未结束,故对中吉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吉公司要求光合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对中吉公司主张光合公司自应付工程款之日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光合公司(甲方)与中吉公司(乙方)于2018年7月补签《某西路区域环境综合提升项目立面装饰及亮化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立面装饰合同),双方约定:项目名称为某西路区域环境综合提升项目,项目地点为房山区某街道,项目范围(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工程包括:项目内原饰面及招牌等拆除及外运;仿古马头墙及雨棚制作安装、钢墙架主架制作安装、立面墙饰面安装、仿古门窗制作安装、花岗岩台阶砌筑浇筑铺贴等。合同总价以结算金额为准(含税)。款项支付条件:(1)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并经甲方和业主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5%。(2)合同总价的5%为质保金,在本合同项目全部完工且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二年后无质量问题或其他事故的,甲方无息支付给乙方。(3)乙方必须按阶段请款,乙方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需提交书面请款报告(含书面验收合格文件)及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乙方书面请款报告及发票后进入付款流程,甲方应在乙方提供书面请款报告后七日内支付乙方款项,乙方完全同意上述付款程序。合同价格范围:本合同总价为固定总价(只要是清单或中已经包含的项目内容,均已包含在本合同总价中);合同总价包含下列费用:工程量清单中所需的拆除工程、二次结构工程、部分装饰装修、各专业水电工程、人工费(施工人员劳动报酬)、材料费、施工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加班赶工费、场外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垃圾外运及消纳费、冬雨季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报话费、施工人员及施工管理人员的社会保障费、工程水电费,材料检测费,开荒保洁费等。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30日,工期为50天。甲方代表为张某,项目经理。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损方直接经济损失、受损方预期可得利益、受损方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受损方为解决争议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定费、调证取证费、公证费等。
2019年9月3日,中吉公司、光合公司就案涉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载明:项目名称1、装饰工程,审核金额2 736 073.33元;2、安装工程,审定金额63 926.67元,合计审核金额2 800 000元。
另查明,2020年1月22日,光合公司已支付中吉公司工程款500 000元。光合公司在本案审理中认可案涉工程已经由业主实际使用。
一、光合(北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北京中吉建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 160 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 160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北京中吉建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065元,由北京中吉建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386元(已交纳),由光合(北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 6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素娟
书 记 员 穆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