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93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吉建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光合(北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
北京中吉建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光合(北京)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65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的汽车三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3年11月29日止),因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到期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