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42号
申请人: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9号楼8层810。
法定代表人:张攀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琦,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黑山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东。
申请人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账号为:********)的账户进行查封冻结,保全金额为1051883.00元。申请人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xx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永定支行账号为:xx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1051883.00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
申请人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祥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许新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