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湘韶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2民初3074号
原告:湖南湘韶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湘潭市雨湖区先锋街道桐梓村村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P84F152。
法定代表人:陈志娟,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田,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9号楼8曾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8GP46F。
法定代表人:张攀峰,系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王伟,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湖南湘韶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湘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湘韶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财产保全费880元,共计1860元,由原告湖南湘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范安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慧鹏
书 记 员 张 彤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