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12118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XXX,住该址,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垚,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XXX,住该址,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垚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3月12日解除;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共计425000元人民币;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依据《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十条第5款的约定赔偿原告逾期竣工的违约金(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12日的逾期竣工违约金144450元,自2021年3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能按照《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如期竣工造成的房租及物业、推广费用、公证费、燃气管道初装费及燃气管道安装费等损失共计270290.01元(房租及物业推广费每月75087.67元、公证费10007元、评估费5020元、燃气管道初装费及燃气管道安装费4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心足店足疗”(指注册地为XXX的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面积为264㎡,施工期限40日(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25日),由原告支付被告450000元人民币的工程造价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了施工条件,且按合同约定先后支付工程款225000元、200000元,共计425000元。为被告正常施工,原告已代为支付双方约定的应由被告承担的燃气管道初装费及燃气管道安装费40000元。然,在2020年11月25日即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被告并未如期竣工,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尽快完工未果。被告甚至在12月底停工直至今日,被告拖延工期以及彻底停工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原、被告签订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严重违法,原告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故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张垚辩称:1.本案的适格原告应是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而非***。1.1原告起诉状、律师函中均括号注明,涉案工程所在的“心足店足疗”指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该店铺和工程的使用人系公司,不是个人经营;1.2原告证据中的店铺房租由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3原告证据中委托代理合同系公司签订、律师费公司支付,其权利义务主体系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该争议的权利人系公司,而非***个人,***签订合同是职务代理行为,涉案合同权利义务应归属于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起诉。2.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工程价款。2.1工程施工合同指承包方进行工程建设,发包方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2.2本案中,被告已垫资购买原料、并组织工人施工,原材料价值及工人劳动已物化为工程价值的一部分,无法也不能原物返还;2.3基于上述原因,合同即使解除,其解除的效力也只能及于未履行部分,不能涉及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3.被告不存在违约事实,不应承担违约责任。3.1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要求变更实际方案,修改图纸,导致工程量增加、工程范围扩大,严重延误工期;3.2施工中,原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不在预算范畴内的燃气管线铺设强加给被告,双方产生矛盾。又因燃气管线直至2020年12月底才铺设完毕,导致后续工程严重延误;3.3原告将本不属于合同附件一的外立面贴砖、壁挂炉、制作并安装大门等强加给被告,亦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工;3.4涉案工程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也是导致无法按时交付的重要原因;3.5案涉工程受到疫情影响,也导致工期延误;3.6原、被告于2021年3月就工程增加项目达成了谅解,并愿意共同努力完成该工程,但原告以突袭方式提起诉讼,系不诚信行为。4.被告不承担房屋租金、物业费、推广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燃气管道初装、安装费。4.1房屋租金、物业费系基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产生,与本案不是一个法律关系,并非案涉施工合同的履行利益;超越被告可预见的范围;4.2房租、物业费系占有房屋支付的费用,并非为履行案涉施工合同支付的必要费用,且原告继续承租租赁房屋;4.3推广费系原告拓展自己的足疗业务花费的广告费用,与本案争议无关联性;4.4公证费、律师代理费属原告为个人利益支出,合同未约定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索取该费用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5煤气管道初装、安装费未在合同附件一中,不属于被告应承担的装修事项,原告虽要求被告承担,但被告予以拒绝,双方未就此事项协商一致,依照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应由原告承担该费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2-5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5日,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心足店足疗;2、工程地点:21-105;施工面积:264㎡;3、工程期限:40日;(需要办理开工审批手续的工程,以所有手续办理完毕到达开工条件为准确的开工日)预定开工日期2020年10月16日;预定竣工日期2020年11月25日;4、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人民币)?0?6450000元,报价总价优惠总价?0?6450000元,采用方式第【1】种:(1)乙方包工包料(乙方包工、包基础施工材料,包部分或全部主材),详见附件一、《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预算书》(内含材料明细),并按本合同第五条以及照明细表约定的规格,品牌,质量等承担采购、质量保证等相应义务……二、甲方工作和责任……1、开工三日前为乙方施工创造条件,接通水、电、气等设施,以达到正常开工、不影响后期施工为原则。2、无偿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和冬季供暖。3、负责办理房屋管理、物业管理等部门的开工手续,并直接交纳办理开工手续的相关费用,含:装修管理费等物业可能收取的相关费用(依照物业管理等部门的具体收费)4、负责办理消防、城管、市容、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开工审批手续及交纳相关费用。甲方如委托乙方代办消防的开工报审手续,报申费用、图纸图签费用、材料见证检验费用、消电检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完工后以达到“消电检”合格为乙方办理完毕的标志,最终的消防总验收由甲方自行办理……10、甲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指:非本合同乙方)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其他项目的施工(或安装)时:(1)应服从物业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施工,如造成罚款,由甲方直接追究其责任。(2)如因施工和管理不当而造成他方、他人损失的,由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一方承担。如因以上情况造成对乙方的损失和牵连;以及装修管理押金不能及时退还,由甲方承担责任。三、乙方工作和责任。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工程……5、在施工中,没有经过双方书面确认变更的,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书(附件一)中的项目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如有变动和更改,以双方最终书面约定为准……四、工程变更和洽商。1、施工中双方没有提出变动或变更的应严格按照(附件一)预算书中原施工项目以及附件二《施工设计方案图》进行施工。2、施工中单方提出变更需要,但未经双方共同书面认可的也应按照原设计方案和施工项目进行施工。3、施工期间如双方或客观因素需要对本合同的预算书中(附件一、附件二)等方面进行变更的,双方应协商同意后共同签定书面变更协议:《工程治商单》或《工程增、减项登记表》,没有签定书面文件的变更双方不予认可,预算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变更时相应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施工工期。《工程治商单》或《工程增、减项登记表》作为统计变更金额、竣工结算和工期顺延的依据。4、施工中期增加的工程项目不再优惠或打折。5、工程完工时应进行项目内容和工程量的实际整体统计和核实,统计核实双方无异议时,以此进行竣工决算(结算)。6、双方同意:本合同双方指定的主要负贵人、委托代理人或监理人签署《工程治商单》或《工程增、减项登记表》均属有效……六、工期延误。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的日期延误,工期应顺延:(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2)不可抗力。(3)因大型活动导致政策干预或地方性限制(包括物业等相关管理部门),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4)施工现场停水、停电等外界足以影响装修进度的客观因素。(5)甲方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九、工程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应按以下列表中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第一次,合同签署后约定进场日前,支付比例50%,支付金额人民币22.5万元;第二次施工过半(双方以【强弱电铺设完成】完成视为工程过半),支付比例40%,支付金额18万元;第三次竣工完毕(双方对整体工程验收签署验收单视为)以此项完成之日3个工作日内支付,支付比例10%,支付金额人民币4.5万元……十、违约责任。1.本合同一经签定即为有效。如因单方原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拒绝执行合同的,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双方并签订合同解除协议。2.如甲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强行终止合同的、甲方封锁施工现场导致乙方无法进入继续施工的、甲方强行拆除或覆盖乙方已施工的项目等导致乙方已施工项目的价值无法得到确认的,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全额工程款及相关损失费用。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阶段未付工程造价金额的2‰违约金。4.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按下列约定进行返工修理、综合治理和赔付:(1)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乙方必须进行彻底返工修理。因返工造成工程的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2)如因乙方提供的材料而造成的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因治理造成工程延期交付视同工程延误。每延误一日,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工程造价金额2‰的违约金。5.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每日按照工程总价款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处有***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处**垚签字并捺印。 《工程预算书》载明:工程名称:工程计里项目(北京)心足店;编制日期:2020-10-11。分部一、拆除及改造工程;分部二、楼地面工程;分部三、墙、柱面工程;分部四、天棚工程、门窗工程;分部五、安装工程:45空调;分部六、其他工程;优惠后?0?6450000元。 ***已**垚给付工程款425000元。 2020年10月26日,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向北京辰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悦慕医疗美容门诊部出具2020第261007号告知单,内容包括:我支队于2020年10月26日对拟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抽查,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详见“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被委托人携带下列材料,于2020年10月27日14时前到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重点保卫科208室(XXX)接受调查询问。所需材料……联系人:**联系电话:XXX****年10月26日。 2021年1月11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高富电转账40000元,附言:燃气开通管道安装等费用。 2021年1月26日,北京天采燃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今收到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币肆万元整。 2021年3月10日,中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今收到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交来承租保证金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 2021年3月10日,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购买方名称: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方:中融**(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租赁、房租、企业管理服务、物业费、广告服务、推广费,价税合计421020元整。 张垚与天安永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张垚:那就是我在做设计师说咱们这我们是在做,就是大哥那边还是看着哪不合适还来回改,到时候老改图,咱们啥事儿都定不了影响施工,现在就是墙板颜色定了,顶造型定了就OK了。现在唯一主要的关键问题就是把燃气的事,你赶紧定下来,你们然后我这边好留口。2020年11月2日,张垚:你赶紧跟大哥说啊,抽时间见个面,一见面,第二个就是赶紧把那个燃气那个事你们定下来到底怎么弄,因为要找到人了,都不敢弄知道吧,没人敢动,你找物业试试怎么弄,赶紧把燃气位置确定了,然后我后期的那个排废气我要施工啊。永战:在给你们找物业直接协商就行了。那个物业他不跟你说了吗?早上弄就行了,他有资质的。天安永战系**的微信名。**系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张垚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1月22日,张垚:就这点儿空调那点儿事耽误两个星期。要早定完,早完事了,看你现在那个燃气怎么还没动啊。2020年12月4日,***:兄弟,这眼看马上50天工期了,我看还得10天都完不了。一个月房租8万,不是闹着玩的。张垚:这事儿我比你还着急,空调的事儿耽误,第二个,现在燃气的事还不通啊,然后物业这我跟永战也说物业这一块,您跟消防一定要打好关系,物业老去问,别到时候咱们顶子弄完了以后他给拆了。2020年12月28日,***:这装修得多久才完事啊?再拖到15号就是四个月,你三十天工期三个月,我的房租就是24万没了。你现在是啥意思直说。张垚:大哥,我那边基础都完了,我刚才跟永战沟通了,我现在等你燃气通了把屋里地面打了,要不他干不了,然后我得给你试试水啥的,你燃气不通,我什么都试不了知道吗。张垚:从开始签合同进场,我一直没耽误事儿,大哥,我一直没耽误你们事儿,是你们空调的事一直定不下来,然后又燃气的事。永战安排装壁挂炉去,我就安排人装壁挂炉,让我做啥我就做啥知道吗,广告的牌子也正在做,现在外立面你说使哪个颜色的砖我做不了,大哥你这砖太贵了,我承担不起。我预算里也没这些东西知道吗?你也知道我这个报价我也不是给你瞎报,你也知道你里边儿多少活儿。然后那个我把燃气壁挂炉全装完了,现在就等你们通燃气,你们通燃气后,我把屋里就是房间里边的房间,里边儿地面一打就铺地板,要不干不透。2021年1月25日,***:燃气你当初说的你补4万3,还有燃气炉你出,燃气4万我自己出的钱,我也没说啥……张垚:大哥啊,我咋说的,空调室内机是我出的,燃气热水器我装好了,燃气费用本来就是你的,开始签合同时你要不说提供空调我都不敢签。还有壁挂炉我都没往合同里算。2021年3月13日,张垚:咱们明后天见个面吧。门,地板都铺完了,剩下预算清单里有的我安排好,就完事了。还有那个律师函什么意思见个面说吧……燃气、消防都是你们自己的原因,我这都有记录,还有我这边工人整整拖了两个月,按合同走有板有眼的咱们就挨个对一下。收到回复。2021年3月15日,***:我跟其他股东通过电话了,没必要见面了,走法律程序吧,已经拖了四个月了,广告牌,洗手台,浴缸,铜门,灯,电动门,足疗椅,都没有弄,我这怎么营业?而且4个月的损失不是几万块钱的事。我春节前就说了让你抓紧弄,非搞成这样。已经扔了150万进去了。 2021年3月12日,*****垚出具律师函:张垚先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接受***先生(下称“委托人”)的委托,并指派******为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服务。现就您未能如约履行装饰装修合同义务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据委托人所述,与您在2020年10月15日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将“心足店足疗”(指注册地为XXX的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与您。合同约定工程施工期限为40天即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25日,合同总价为450000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为您提供了施工条件,您在10月16日进场施工。委托人先后如约付款 225000元与200000元,合同约定的在竣工前的应付款项已经超额支付,且双方约定的应由您承担的燃气管道初装费及燃气管道安装费40000元也由委托人垫付,在垫付时,与您约定以您装修工程余款抵扣。然而,在2020年11月25日即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您并未如期竣工,工程进度距离完工程度甚远,当时委托人秉持友好协商的商业精神,与您积极沟通,不断督促您尽快完工,但是您却一直在拖延工期,甚至在12月底停工直至今日,您拖延工期以及彻底停工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根本违约,现在店面装修装饰工程仅完成60%左右,直接导致该店无法如期开业,导致委托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给该店和委托人造成巨大损失。按照合同第十条违约责任第5项的约定,“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每日按照工程总价款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自2020年11月26日至2021年3月12日,您已逾期107天,逾期违约金为144450元。同时,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实际完工之日止,您每日应付违约金为1350元。委托人本欲在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的2020年12月10日开业,然而现在该店在无法如期营业的情况下仍要不断支出房租、水电费等费用,这完全是您延误工期、不履行合同义务所致,按照合同约定,您应对您逾期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义务。该店不能如期开业至今损失的三个月房租及物业、推广费用共计225263.01元(房租及物业推广费每月75087.67元),另有水电费用和停业损失等各类损失,您应赔偿给委托人。委托人现发函与您,请您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本函并送达委托人***先生,回函地址为:XXX荣和广场北京悦慕医疗美容,**先生收,联系电话:XXX。且在本函发出之日起15日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装饰装修工程,与此同时,在此时限内赔偿逾期竣工给委托人造成的各类损失并支付逾期违约金。鉴于您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根本违约,委托人现基于积极沟通解决问题的商业精神发函与您,请您按时履行上述全部要求,以补救您的违约行为、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使得委托人缔约合同的根本目的得以实现。如您未按时履行上述全部要求,则请您在本函发出之日起5日内与委托人书面沟通协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合同解除事宜,否则委托人将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方本着不激化矛盾的态度和协商解决问题的商业精神,**在进行司法程序前通过沟通解决纠纷,望您能够重视,及时书面答复并完成委托人的上述要求。特此函告。该函上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盖章。 ***2021年3月22日**垚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张垚因其违约,诉争合同于该通知书被签收之日解除,张垚应给付***工程款、违约金、损失、律师费等共计689227.3元。张垚在2021年3月23日收到该通知。 《(2021)京龙诚内民字第560号公证书》载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公证事项:保全证据。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委托**向我处提出申请,对XXX商业铺面房105号房屋现状进行拍摄,特对拍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予以受理,并委派公证员***、**和拍摄人**一起于二0二一年四月九日来到XXX房屋。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由操作人**操作摄像机,于11:13开始,分别对该房屋的门外环境、房间内大厅、西北角包间、西侧包间(共4个)、东侧包间(共4个)、厕所、厨房、走廊的现状进行录像。共取得现场拍摄视频2个。分别对该房屋的门外环境、房间内大厅、西北角包间、西侧包间(共4个)、东侧包间(共4个)、厕所、厨房、走廊的现状进行拍照,共取得现场拍摄照片14张。12:00,拍摄结束。公证员***、**对拍摄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光盘为现场拍摄的内容刻录所得。附件:1、现场拍摄视频、照片刻录光盘1张。2、《操作记录》复印件一份,共一页。***系***妻子。 《操作记录》载明:时间:2021年4月9日;地点:XXX号;申请人/代理人:**;操作人:**;公证人员:***、**;根据申请人***的代理人**的申请,我处委派公证员***、**和操作人**一起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11:10来到XXX号。公证人员对照相机***进行检查,经查验,***为空。由**操作照相机进行拍摄:11:13开始拍摄。由**操作相机,分别对顺义区丽苑街15号楼9幢21号楼商业铺面房105号房屋的门外环境、房间内大厅、西北角包间、西侧包间(共4个)、东侧包间(共4个)、厕所、厨房、走廊的现状进行录像。共取得现场拍摄视频2个。由**操作相机,分别对顺义区丽苑街15号楼9幢21号楼商业铺面房105号房屋的门外环境、房间内大厅、西北角包间、西侧包间(共4个)、东侧包间(共4个)、厕所、厨房、走廊的现状进行拍照,共取得现场拍摄照片14张。12:00,拍摄结束。公证员***、**对拍摄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在公证人员处签字,**在操作人处签字。 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就《公证书》支付公证费用10007元。 2021年4月12日,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拟了解委估装饰、装修市场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为:经评定估算,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3月31日**拟了解委估装饰、装修市场价值为251845.00元(含税)。**垫付评估费5020元。 天竺派出所“110”接警单载明:机主姓名:**,报警时间:2021-04-1810:16:24,案情摘要:***报,在天竺镇融合广场麦当劳旁边底商,因为施工问题有人闹事,影响工作,无过激行为。 2021年8月20日,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为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实际支配,控制公司一切事务。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系***聘请的维修工人,其称:我之前给原告写了一份在维修中发现的问题,我写的东西都是在维修中发现的情况。维修中空调面板装修位置不符,足疗店的流水墙没有防水、拆开之后发现后边是一个门洞,当时只用了石膏板,然后上的流水墙的砖,空调面板预留位置不对,空调出水孔是回子形的不对,水会滴到客人身上,应该用散流的。原告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认可。被告对于证人证言不认可,其认为有很多问题,书面证据情况下,优先考虑书面证据,不能超过书面文件效力。明细单上面有装修项目,现确定是否有这个项目。我们报价单上面有项目。证人和原告之间有利害关系,有22万款项往来。证人想发表观点意见,与证人规格不符。原告想让证人起到鉴定作用,证言不认可。 张垚申请就其实际施工部分造价进行鉴定。后本院委托北京中兴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该鉴定。2022年7月6日,该中心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若大厅、走廊等地面材质为大理石,则张垚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331973.58元。详见工程预算书(一)。2、若大厅、走廊等地面材质为地板砖,则张垚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324938.38元。详见工程预算书(二)。***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后北京中兴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出具《鉴定异议答复函》:异议人:***。异议人对《(2022)中兴鉴字800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的流水墙、走廊造价提出的异议答复如下:我们依据法院委托对“张垚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根据法院委托内容,按司法鉴定规范及施工当期相关计价计量规范的要求据实***垚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工程质量不在委托范围内。张垚垫付评估费20000元。 张垚申请本院至北京市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调查2020第261007号告知单下有关谈话笔录、处罚文件、整改文件、验收文件等全部资料及该告知单是否影响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正常经营。2022年10月27日,该支队**电话告知承办人:该案没有相关案卷,只是约谈、**、指导,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系统查询没有处罚记录,向其发送告知单对该公司正常经营不构成影响。 本案原为原告***与被告张垚、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审理过程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垚立即归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共计100061.62元人民币。 2022年9月21日,本院至诉争场地现场勘验,拍摄照片2张及视频2段。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情况说明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与张垚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就张垚辩称***不是诉争合同相对人一节,本院审查诉争合同系由***作为发包***垚签订,工程款由*****垚给付,且审查现有证据,不存在北京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明示方式确认或通过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默认其愿意成为合同主体的情形。故本院认为***为诉争合同相对人。张垚该答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否解除。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亦可解除合同。首先,根据《工程预算书》及北京中兴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张垚未施工的部分包括块料踢脚线、水泥砂浆楼地面、石材零星项目、其他隔断、墙面壁纸、洗漱台、木质门带套等项目。施工量不足《工程预算书》上约定的部分包括:水泥砂浆楼地面、块料墙面、吊顶天棚、灯带(槽)、木质装饰线等项目。综上,本院认为张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就案涉合同解除的时间,张垚在2021年3月23日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故诉争合同应于2021年3月23日解除。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垚已施工部分造价应如何确定。北京中兴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经鉴定:1、若大厅、走廊等地面材质为大理石,则张垚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331973.58元。详见工程预算书(一)。2、若大厅、走廊等地面材质为地板砖,则张垚实际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324938.38元。详见工程预算书(二)。双方就诉争工程大厅、走廊地面材质是否为大理石存在争议。现张垚主张其施工材质为大理石,***垚承担相应举证责任。因张垚就此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就张垚主张其施工材质为大理石的意见,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张垚已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为324938.38元。因***已**垚给付工程款425000元,故张垚应返还***工程款100061.62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为工期延误是否全部因张垚原因导致。就张垚辩称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未通燃气、空调未及时运达、消防验收不合格、施工增项变动及疫情原因等:首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开工三日前为乙方施工创造条件,接通水、电、气等设施,以达到正常开工、不影响后期施工为原则。由此,原告***应负责案涉房屋的燃气接通工作。***主张双方约定**垚负责接通燃气,因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且张垚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信。因***未依约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其就工期延误亦存在过错;其次,关于施工增项,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合同增项包括流水墙、壁挂炉、地面垫层二次打5cm等。即在张垚施工过程中确有增项,张垚据此主张工期应当顺延,本院予以采信;再次,关于消防验收不合格,经本院与北京市顺义区消防救援支队核实,该支队作出的告知单并未对诉争工程工期产生影响。就张垚据此主张延长工期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就张垚主张的其他延长工期的理由,因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确认已延误工期中,有30天系非因张垚原因导致。 就***要求张垚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据前述意见确定张垚原因导致的误工期,并综合审查相关证据确定***就张垚未施工部分另行施工的合理期限,结合约定标准,确定张垚应给付***违约金130950元。就***要求张垚赔偿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其中燃气管道初装费及燃气管道安装费,审查现有证据,本院难以确认该部分费用***垚负担。就律师代理费,双方于诉争合同未进行约定,故本院难以支持该部分费用**垚负担。另,审查现有证据,本院确认***主张的其他损失均非由其本人给付产生。故就****垚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定原告***与被告张垚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1年3月23日解除; 二、被告张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工程款100061.62元; 三、被告张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13095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8元,****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评估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垚,****垚负担100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