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2135号
原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辰光东路16号院9号楼8层8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瑞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