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1执15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6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燕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林,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中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燕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25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83217.52元(不包含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被执行人北京燕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账户均已销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北京燕房力源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XXX、XXX、XXX、XXX的车辆(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5月6日起至2024年5月5日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北京中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执行到位38687.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44530.32元(不包括相应利息),执行费1148.26元(其中533.82元已由北京中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交纳,剩余614.44元未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载明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当于到期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本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文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