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5财保3号
申请人:北京中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崔志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执行董事 。
申请人北京中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百二十五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北京中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中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三百二十五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中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中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孙 元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