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3民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涞阳路西侧302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刚,男,1958年8月20日,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T318。
法定代表人:崔志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波,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0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414元,减半收取16707元,由保定兴国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玄明虎
审 判 员  何灵灵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申峻屹
法官助理  林家诚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