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9618号
原告:青岛城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文阳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志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店子镇三城路东侧(史家村东、慧晶石材公司北侧)。
法定代表人:曹传涛
原告青岛城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程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城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阚红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陶志胜
书记员郭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