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城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京口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4513号
原告:青岛城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天一财富中心6号楼5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264597349A。
法定代表人:董志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强,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京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京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740363253D。
法定代表人:高思文,该社区主任。
被告:青岛鑫晟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9号21号楼B座4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DFP3U9J。
法定代表人:刘德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城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京口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青岛鑫晟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城阳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士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吴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