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凯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凯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9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12799202L。
法定代表人:孙文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2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EW859。
法定代表人:张长进,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18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北京丰台支行7704××××8632账户的存款1884855.48元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56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子云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执9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凯盟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金河路9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12799202L。
法定代表人:孙文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27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DEW859。
法定代表人:张长进,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3民初18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金鑫恒盛(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北京丰台支行7704××××8632账户的存款1884855.48元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账号:6228××××4566。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学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