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330号
原告:**停,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茂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停与被告京***(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停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停以“要去做工伤,如果工伤认定不了,再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停撤诉。
审判员 余 婕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