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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无棣县惠棣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602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河。
法定代表人牛长峰,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棣县惠棣装饰有限公,住所地滨州市无棣县县。
被执行人***,居民。
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916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民二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新林
审判员  高 健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