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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董明前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623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前。
被执行人董明前。
被执行人无棣县惠棣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前。
本院在执行***与**前、董明前、无棣县惠棣装饰有限公司(2015)棣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9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