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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兴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平兴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16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626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邹平兴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
法定代表人任立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邹平兴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39460元,已执行/元,尚欠3946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