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1922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男,197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远东蓝光(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朱家垡村西900号院58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远东蓝光(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远东蓝光(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要求法院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