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9民初2657号
原告:中电华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杨现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华,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2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兆雷,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电华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腾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正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和解,原告中电华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电华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电华远(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广金承担。
审
判 员 谢耀宗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焦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