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执4389号
申请执行人:中富建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0021。
法定代表人:陆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殿新,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艺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水园2号楼6层618。
法定代表人:付白玉,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富建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艺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京0106民初167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艺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中富建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500元,并支付利息(以5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中富建业(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北京艺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艺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信息,因余额不足,本院暂未划拨。
3、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艺美阳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5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京0106执43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常 萌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罗力宁
书 记 员 郭 昊